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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时间:2006.06.23
作者:研究生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
(二)有利于改善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
(三)审核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正、合理。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治学态度严谨,思想品德高尚,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在本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具备指导硕士生水平和能力的在岗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并保证每年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年龄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带满一届研究生。
(三)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科研水平和科研经验,并且具有指导较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能力。近五年来科研成绩应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国内核心期刊、国外重要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8篇以上学术论文;独立出版过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影响的学术著作(含全国性高校统编教材);获得过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近3年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前3位,省部级前2位,厅局级首位),并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的科研经费;或承担横向研究课题,科研经费在2万元以上(横向研究课题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发展的最新成果和研究动向。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高质量地开出两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与学校学科建设方向相吻合的硕士生课程。
(六)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从事的专业必须是已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七)一位硕士生导师,一般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担任指导工作,如学术上确有必要在其他方向担任指导工作的,则该导师必须在这几个方向上都确有研究和成果,且能担任实际的指导责任。
第三条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及办法
(一)申请者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同时提交本人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作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秘书按时间要求统一交研究生处进行形式审查。
(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表决:
1、审核申请者的审批表,并认真做好评议。
2、表决。获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四)对经表决通过的申请者,应将其“审批表”一式一份及有关材料(包括表决票等)由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研究生处不予备案。
审批的结果于评议结束确定后,书面通知各二级学院。获批准者,成为次年招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已获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查
对已招收硕士生的导师,填写“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登记表”,由研究生处负责其招生资格的审查,具体条件和办法与第二条、第三条相同,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招生资格。以上两种表格均需经各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招收硕士生。
(一)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
(二)连续二年没有招收硕士生。
第六条 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和对已招收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的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议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相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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