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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税法常识问答

时间:2007.05.08 供稿: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3、个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由国家统一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外,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内容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具体执行中,如果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已经作为个人收入,计入了个人的收入总额中;那么,在实际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就应该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但如果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没有作为个人收入,未计入了个人的收入总额中;那么,在实际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就不应该再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否则,就会造成扣除金额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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