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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知

时间:2007.03.21 供稿: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三、不依法进行自行申报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3月底前)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年所得12万元以上和两处有所得纳税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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