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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时间:2014.04.02 供稿:财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是指基于学校数字化管理网络,采用射频读写技术的非接触型IC卡。校园一卡通的广泛使用,实现了对在校师生个人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具有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的电子钱包功能。
第二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帮助广大师生了解和掌握校园一卡通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维护校园一卡通持卡人的经济利益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保障一卡通系统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所有校园一卡通的持卡人,均被视为认可、接受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章 校园一卡通的职能机构

第四条 学校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整个校园一卡通设备和系统的维护、升级、系统数据管理和故障处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综合管理科,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业务、账务管理、卡片管理、校园一卡通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工作。日常业务主要包括:
(一)校园一卡通的办理、充值、挂失、解挂、补卡、解冻、校正和注销。
(二)校园一卡通的水卡刷新。
(三)为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提供对账服务。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正式卡卡面印制持卡人姓名、单位(部门)、学(工)号、照片、图书条码和一卡通账号,具备校园一卡通的全部功能;临时卡卡面无印制内容,可按条件提供校园一卡通的部分功能。
第七条 可办理正式卡的人员包括: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专生、进修生、访学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二)在职教职工和外籍教研人员。
第八条 可办理校园一卡通临时卡的人员包括:
(一)各部门临时聘用的人员。
(二)学校外聘人员。
第九条 各类人员办理正式校园一卡通,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办理。办理校园一卡通的审核权限:
(一)本、专科学生(含进修、访学、插班生),办卡需经教务处审核;中专学生,办卡由其学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
(二)研究生办卡需经研究生处审核。
(三)在职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学校外聘人员办卡需经人事处审核。
(四)外国留学生、外籍教研人员办卡需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
第十条 每年新生入校前,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协同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个人信息,为新生办理已充值的校园一卡通,在新生报到时,由各教学单位辅导员领取发放。未报到新生的校园一卡通,由各学院在报到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送回财务处综合管理科,未能如期交回校园一卡通,或者交回的校园一卡通卡内金额减少的,由领取人按卡内原初始充值金额赔偿。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的功能和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的基本功能包括:提供校区内的身份识别、特别补助发放、银行圈存、餐饮及商务消费、浴室消费、水费电费转账、机房上网消费、图书馆的图书借阅及门禁查验等功能。
第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一卡通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及账户资料,由财务处综合管理科管理,除持卡人本人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调用,确实有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调用的,须递交书面申请,并由其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共同签字批准方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一卡通,校园一卡通丢失、损坏或者卡面无法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持卡人丢失校园一卡通应当及时挂失,由于未能及时挂失而造成的各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挂失后如果再次找到,可对卡片进行解挂;如果确定无法找到,应当补办新卡,办理新卡须持卡人本人持身份证件到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办理(千佛山校区人员如需委托他人代办卡,可填制《个人信息审核表》,经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委托他人将审核表送至财务处综合管理科进行办理,《个人信息审核表》详见附表一),办理时需按卡片成本缴费。凡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一卡通时,请送交财务处综合管理科。
第十四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调离、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需到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办理校园一卡通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一卡通的使用;对于已经离校,但持卡人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一卡通,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将在确认核实情况后注销该校园一卡通,并将校园一卡通内余额上缴学校。
第十五条 关于教职工持卡就餐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 鲁工美院办字[2012]1号文件《关于教职工使用校园一卡通刷卡就餐的通知》,教职工可使用校园一卡通领取工作午餐,具体事项参见该通知。
(二)教职工卡具有校园一卡通正式卡的全部功能,除凭卡领取工作午餐外,也可持卡在两校区食堂充值刷卡用餐。
(三)丢失或尚未办理校园一卡通,且符合享受免费工作午餐条件教职工,请到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办理校园一卡通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爱护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的义务,不得刻意损坏一卡通系统设备;如果发现设备出现故障,请及时向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报修。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的安全密码及自助操作

第十七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中设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是校园一卡通在进行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和自助挂失时所用的密码;消费密码是在圈存、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校园一卡通初次办理时,两个密码的初始密码均为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的最后六位(身份证号最后一位是X的,为X前的最后六位数字),未在系统登记身份证号的,初始密码为111111;持卡人可在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自行修改密码。
第十八条 学校内设有多个校园一卡通自助服务终端机(圈存机),可提供校园一卡通充值、查询、挂失、修改密码及电控缴费等多项自助服务,持卡人只需将校园一卡通放入圈存机中,选择相应的服务,然后按屏幕提示操作即可。
第十九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张卡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贰拾元(含)的消费,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一卡通密码,如果密码遗忘,需本人持身份证件和校园一卡通,到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办理密码重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使用自助终端进行圈存,即将银行借记卡内金额转入校园一卡通账户。圈存转账时,需要遵照以下管理办法:
(一)系统初始将校园一卡通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建行借记卡绑定。为了保证持卡人的账户安全,只有校园一卡通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一致时,才能进行绑定。
(二)持卡人进行圈存操作时,需输入校园一卡通的消费密码,同时需确定其绑定的银行卡的密码不是初始密码,如果仍是银行初始密码,请修改后再进行圈存。
(三)持卡人已绑定的银行卡如果有变更,需持卡人持校园一卡通和变更后的银行卡到财务处综合管理科重新绑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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