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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处

关于评选2011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时间:2011.03.17 供稿:研究生处 作者:王伟杰

关于评选2011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11届毕业研究生: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研究生处将在近期组织评选我校的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专业课程平均85分以上;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和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各种公益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奖学金”等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二、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二)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认真组织省级优秀毕业生填写“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见附件1)、校级优秀毕业生填写“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见附件2),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3月23日(周三)之前报研究生处。

三、奖励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研究生处将认真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可采取适当形式给以政策倾斜,对优秀毕业生重点推荐,保证其尽快就业。

备注:对于有重修课程的、受过处分的毕业生不能参与评选省级与校级优秀毕业生,否则学校将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附件1: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doc

附件2: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doc

研究生处

20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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