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评选2010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10届毕业研究生: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研究生处将在近期组织评选我校的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秀,专业课程平均85分以上;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和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奖学金”等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二)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经省厅审核通过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
四、奖励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研究生处将认真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可采取适当形式给以政策倾斜,对优秀毕业生重点推荐,保证其尽快就业。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优秀毕业生,学校将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附件: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研究生处
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