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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5.03 供稿:资产处 作者:资产处

鲁工美院办字201423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屋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鲁办发〔2013〕16号),以及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1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公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公用房屋, 科学配置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的公用房屋管理体制,对公用房屋实施统一调配和处置;使用单位依照学校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公用房屋具体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推行“宏观调控、分类管理、定额配给”的公用房屋管理机制。学校将公用房屋划分为教学、科研、办公、后勤服务四类,并分类制定公用房屋管理细则。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有限房产的办学效益,公用房屋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优先考虑杰出人才、重点学科用房和重点研究基地的用房需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一切房产及附属建筑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核发布公有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公用房屋配置、调整方案,研究公用房屋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全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代表学校履行公用房屋的管理职责,负责起草公用房屋管理制度,拟定公用房屋调配方案,房屋清查,基础信息库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作为公用房屋的使用单位,要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公用房屋,负责公用房屋的有效利用和安全维护工作,确保公房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房产资源的办学效益,确保学校配置用于教学、科研、办公、服务支撑体系用房的使用功能,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按照学校规定的用房面积标准,确定各单位公用房屋定额配置面积。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公用房屋动态调控机制,根据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教学任务、实验课开设情况、承担科研课题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控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用房屋数量,对使用率高、配给不足的要及时增加配给;对利用率低或长期闲置的,要及时收回和重新调配,坚决打破公用房屋占有使用“终身制”。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对外出租的房屋,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租单位,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为维护教学正常秩序,教学楼内原则上不安置非教学单位用房,不得将教学用房转为办公用房或用于经营出租。

    第十三条  各类新建房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公用房屋档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如需变更公用房屋用途,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者,学校收回房屋。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使用期间若需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与其他单位交换用房,需经学校批准,并保证房屋的完好程度。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用房屋的管理。全体教职工均有管理、爱护公用房屋及设施的义务。未经批准严禁改建、封闭楼内的公共场所,如门厅、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房屋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将公用房屋用作教职工宿舍或个人用房。

    第十八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办理有关手续时,需同时向所在部门、单位退还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在此办法颁布前,以各种名义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期将房屋归还学校另行配置使用。对占用而闲置不用的、建制撤销仍占用的、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或临时借用超期的公用房屋,学校予以收回;拒不交还房屋者,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外其他单位,不得将学校房产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也不得擅自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与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学校公有房产资源。对非法侵占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退出。

 

第四章 教学、科研用房配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由学校各教学单位用于完成各类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任务所需的各种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教室、教师备课室、实验用房、科研用房、体育场以及必要的学生活动用房等)。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用房分为教学实验室、教学办公用房、教学管理用房、学生用房四类。各类房间的大小,根据学校现有教学、科研用房的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而定。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用公用房屋的调配及管理。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公用房屋分配办法,以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五章  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主要是指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用于行政、办公性质的用房。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统一管理的会议、学术活动场所和各部门、单位的特殊专用房,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六章 后勤服务用房的配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勤服务用房是指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美术馆、博物馆、校卫生医疗中心、学生公寓、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餐厅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用房等。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使用面积,由所属单位统一安排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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