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鲁工美院字[2006]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维护学校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建筑材料、维修项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教材图书、医药器材等所有招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程序严密、操作简便、适当灵活的工作规程。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代表学校承办招标工作的一切事宜。 第七条 招标项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见附件),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取得批准并提交规范的招标文件后报招标办,招标办审查认为符合招标条件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内容。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申请单位必须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 从提交完备的申请手续(招标项目被批准、提供规范的招标文件)到要求提交招标结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第十条 学校的招标工作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也可采取议标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办有权选择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办指定招标组织形式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会议、审定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学校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四条 招标办可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申请单位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办发出的招标文件以书面文件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用电子标书,但必须保持两者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发生异议,以招标办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九条 招标办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申请招标部门如果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报招标办,招标办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并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章 开 标、评 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由纪监人员和教职工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唱标。开标过程中,纪监人员及教职工代表作全程监督。开标过程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少于3家的,一般应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和招标办公会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向招标办公会提交推荐意见;招标办公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考察情况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由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及项目申请部门1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办根据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分类建立专家库。专家一般应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高级技术人员。专家委员会名单由招标办按规定程序在纪监人员监督下于开标前随机抽取,报招标办主任审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招标办工作人员、纪监人员和教职工代表一般不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但参加会议进行服务和监督。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办法由招标办会同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的需要制定。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办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作废标处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来重新获得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八)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出现雷同的,全部按废标处理。专家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办一般应重新招标。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质量相同选用低价的原则,价格相同选用优质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和评议。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专家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办公会提出书面推荐报告。推荐报告由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书面推荐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为3名,并标明全部或前10名投标人的排列顺序。 第三十四条 需要考察中标候选人的,应及时进行考察。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列入学校统管项目的教学设备和教材图书等招标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考察。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牵头考察。考察组成员由项目申请单位、招标办、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牵头的部门应当在考察结束后及时向招标办公会提交由所有参与考察成员签字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定 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办公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推荐报告及考察情况确定中标人。招标办公会由招标办主任主持,招标办副主任、申请单位代表、专家委员会主任或成员、纪监人员等参加会议。招标办秘书列席会议。涉及大额度资金或重要项目的定标,应向院长报告。涉及复杂情况的定标,应报请院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事宜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招标办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办应按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时限及时收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违反招标文件不肯签约的,不得改变中标结果。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九条 招标办一般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周内,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合同,并在一个月内签订。 第四十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学校和中标人的名称和所在地;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招标办秘书负责起草合同,送申请单位、法律顾问、监察审计人员等审核无误后,报招标办主任审签。 第四十二条 项目的验收、安装调试、保管与结算。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列入学校统管项目的教学设备和教材图书等招标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依据合同组织进货、安装调试、验收、保管和结算。其他招标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合同组织进货,但安装调试、验收、保管工作由招标项目申请部门或其指定的使用部门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合格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合同和验收单(或验收记录)进行结算。 第四十三条 增加与变更。 中标单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时,项目申请部门可提出增加、变更、终止中标单位。增加、变更中标单位时一般应在中标排序中择优补充,必要时可进行再次招标。随着市场变化,中标单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条款时,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或终止。必要时亦可进行再次招标。因招标漏项、市场变化、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补、变更合同时,由招标项目申请单位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确定增加与变更由招标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等招标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招标项目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