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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

校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2.20 供稿:资产处 作者:资产处


鲁工美院办字20231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3220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以“合理配置、有效整合、科学使用、提高效益”为目标,通过制度推动、信息共享、盘活存量、调控增量,理顺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

第三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范围: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及不适合开放的仪器设备外,一般应列入开放共享范围。单台(套)价值大于10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适宜提供对外服务的,也可申请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学校鼓励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开放,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管共用”原则,采取学校统筹、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具体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梳理本单位可纳入共享大型设备明细台账,进行使用成本分析和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与开放收费标准,建立和运行共享平台,组织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维修维护、安全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加强共享设备的统筹规划与购置论证。以服务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求为导向,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学校预算管理、项目库管理、采购管理等制度规定,强化设备购置论证与查重评议,防止盲目引进与重复购置。

第九条 共享平台的设备实行预约开放管理。在优先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先预约、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开放使用。二级单位应合理配备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管理人员,加强共享设备的预约信息管理与运行维护,保障开放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 实施设备分类管理。二级单位要针对开放共享设备属性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需专人操作的专用设备,应配备专门人员或机组,挖掘设备潜力;通用设备应建立培训上岗制度;便携式设备应建立监管巡查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完好;自制或改装设备应指定项目团队进行维护和操作。

第十一条 共享设备可以调配管理。存量仪器设备因性能下降无法满足开放共享使用要求时,可协商转入其他单位管理或申请处置,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变更、系统数据调整手续或处置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采取分类管理、有偿开放的方式。对于执行学校安排的各类教学任务的本校师生,按照教学计划可免费使用共享设备。

第十三条 合理制定共享设备的收费标准。二级单位应按照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依据相关部门统一定价或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共享设备的收费标准;无参照价格或自制设备可按照直接成本要素(材料费、水电气费、折旧费、设备维修费、技术人员劳务费等)核算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及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共享设备的收入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放共享服务专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开展共享设备工作考核。按照设备类型分类开展共享设备开放工作考核,包括人才培养、服务机时、安全运转等内容。开放服务机时以共享平台记录、使用台账、教学计划等为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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