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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考试监考员守则(修订)
时间:2006.06.23
一、监考人员须佩戴《监考证》,熟悉监考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提前到考场,组织学生隔列就坐,并将非考试用品放在指定位置,对违者应当即令其退出考场。
三、要求学生将证件放在桌上,并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发现非应试学生或人、证不符的情况,应令其退出考场,并作相关记录。
四、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读有关考场纪律方面的要求。
五、认真准确掌握考试时间,不得任意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监考过程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卷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得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与暗示。
六、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等,不得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要在考场内行走查看,维护考场秩序,防止违纪行为发生。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对已构成作弊事实的,应当即令其停止答卷,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细则》(鲁工美院办字[2005]32号)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八、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按顺序收齐考卷,当场清点份数,清点无误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切实防止考卷丢失。如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清查,并报考务办公室。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考试监考记录表”,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等,连同试卷送交考务办公室。
十、对违反监考人员守则者,经举报查实,取消其监考资格,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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