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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作品收藏及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5.05.09
供稿: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为了更好地保存学生的优秀作品,为教学、科研服务,丰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藏品,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收藏范围。
1、各门课程中的优秀作业,每门课程作品的收藏数量一般不超过5件。
2、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展览,获奖前三名的作品。
3、被评为优秀毕业设计的作品,数量不超过作品总数的10%。
二、收藏形式:实物收藏和电子档案,平面设计作品以电子档案为主。
三、收藏方法。
1、教务处统一颁发证书。
2、作品实物、电子档案,由教务处集中收藏,定期转交新校区美术馆或置放在特定公共空间。学生所在系部要保存作品的电子档案。
3、 学院设立专项收藏经费,适当支付作者的材料费用。
4、学院与作者本人签定收藏承诺书,学院与作者本人遵守承诺书规定的各项义务。
5、实物收藏要考虑制作材料的经久性及作品的艺术价值。
四、收藏程序
系部(院)申报,教务处集中审查,通过后系(院)填好证书后,送教务处统一编号盖章,并发作品收藏标签,贴于收藏作品之上。教务处收藏证书复印件,每学年毕业展览结束之后集中办理,每年1次(包括优秀作业、获奖作品与优秀毕业设计作品),由教学秘书集中到教务处办理。
五、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作品收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1、基金数量:每年1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作品原件材料费。
2、每件作品200元,电子版作品收藏不予支付材料费。鼓励学生捐献达到收藏标准的个人作品,做好捐献记录并予以表彰。
3、基金使用程序:根据收藏程序,确定为被收藏的作品,作者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作品收藏基金申请表》,学生所在系(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教学委员会成员集中审查,确定相关收藏事宜,每学年集中审查一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5年4月1日
附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作品收藏基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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