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国内进修管理规定(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5]26号
为提高我院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教师的培训、进修工作。教师进修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到其它院校学习、参加培训班、进修等。本规定所涉及的教师进修,系指到国内其它院校、单位学习、进修(包括硕士、博士学位进修班),以及国外专业院校的进修。
一、进修的范围
1、课程进修。指到国内专业院校进修某一门课程。
2、培训班进修。政府部门(教育部、文化部等)或专业院校组织的与学院专业设置或教学改革密切相关的短期培训班。
3、助教进修班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4、综合进修。到专业院校进行半年至一年的综合进修学习。
5、在职攻读学位或研究生进修班获得学位者参照人事处有关规定,不属于此规定范围。
二、进修的原则
1、进修形式包括学院选派进修、系(部)选派进修和教师个人申请进修三种形式。
2、学院(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教学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修。
3、进修必须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
4、个人申请进修学习必须经学院批准。凡未经学院批准者,学院不批公假,不承担进修费用。
5、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单位教师的进修。在确定候选人时应优先考虑青年骨干教师,以及研究生导师。
6、优先考虑去独立建制的艺术院校,其次为综合大学的艺术学院进修。
7、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进修审批程序
1、凡要参加进修的教师,必须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学院选派进修者,系(部)负责人签字备案。系(院)选派进修和教师个人申请必须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批,分管教学院长签字。
2、教师进修结束,要在一周内向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报到,并在两周内将进修的书面总结、进修作业和有关成果报系、部和教务处。有关材料交人事处,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四、教师进修经费
经批准的进修教师,学费先由个人垫付,进修结束后,凭合格成绩证明及学费正式报销凭据,经教务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但平均每年学费不得超过8000元,学院承担40%,系部承担60%。学院承担住宿费和每年一次往返交通交(飞机票除外),住宿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修人员的待遇
经批准的在职不脱产进修人员,学习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其他待遇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修教师的义务
1、进修期间调离本院者,必须偿还在学期间领取的所有工资、奖金、津贴及进修已报销费用;
2、进修结束后,在学院工作时间未达到学院规定年限的,必须向学院支付相关费用。
3、为了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学院不再与参加进修的教师个人签署有关协议,但教师在进修前必须认真阅读本规定,了解学院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的各项义务。
4、参加进修人员应主动定期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本人的学习情况。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相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