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字〔2015〕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十)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和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院委员会负责审议各学院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六条 各学院(系、所)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章 组 成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各学院(系、所)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一般应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充分考虑学校学科、专业分布。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不低于1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含常务副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运行规范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各院(系、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选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决定,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做出审定或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