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国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自费出国留学及因私出国的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省公派出国及学校公派出国。
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指由国家相关部委按照国家统一的派出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或由国家汉办派出的公派汉语教师,或其它类型的由国家派出的访问、交流、学习人员。
省公派出国人员是指由省政府、教育厅等按照省统一的派出计划,获得资金资助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进行高级访问及专门课题研究的人员。
学校公派出国人员是指按照学校统一的派出计划,执行学校出访、留学和学术访问任务的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考察、友好访问交流、教师海外访学、课程研修、学术交流、课程培训等。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教师为了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扩大国际化视野,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资金支持或由个人出资并经学校同意出国的人员。
第五条 因私出国人员是指因个人私事访问、探亲、旅游等形式出国的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积极选派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学习。公派出国申请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具有学成回国为我校教育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校工作满3年。若再次派出,应回国后在校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山东省各类公派资助项目的选派条件。
(四)能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教学效果好,近5年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
(五)优先考虑来校时间长,师德表现好,考核成绩优秀的一线骨干教师。
第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条件包括:
(一)来校工作满5年,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近5年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
(二)所在教学单位有当年报考研究生空余名额。
(三)申请留学学校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范围,攻读专业符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且与本人现从事的教学科研方向一致。
第八条 因私出国申请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家公民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
(二)出国探亲、旅游等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
(三)归侨及其侨眷出国探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公派出国办理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根据上级或学校下发的通知,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交所需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实际表现,集体研究后,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人事处审核。根据申请人的材料,结合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报学校研究后择优确定人选。
(四)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推荐人员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经批准成行的人员,在出国前1个月到人事处办理以下登记备案手续:
1.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
2.提交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出国留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护照。
3.签订出国协议。
4.办理其他派出手续。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办理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教师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拟留学学校、专业等相关材料。
(二)单位初审。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实际表现,结合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和所在单位初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研究确定。
(四)批准成行。经批准出国留学的人员离校前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提交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出国留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护照等材料;签订出国留学协议。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办理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批。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节假日除外)。
第四章 相关待遇及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人员在规定的出国期限内,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待遇,校内津补贴停发。
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执行以下待遇:
(一)所有工资津贴等经济待遇全部停发,保留人事或劳动关系,连续计算工龄。
(二)给予3年全脱产留学时间。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毕业者,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最多延期1年。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延期,逾期3个月不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校批准延期,自延期到期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安全和尊严,维护学校声誉。出国期间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及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应主动与所在单位和人事处保持联系,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出国人员按时回国后,15日内到所在单位报到上岗,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留学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照复印件(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回国入境日期证明)。
(二)留学研修证明、留学访学单位的鉴定材料、研修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等书面材料。
(三)出国留学研修档案材料:《任务批件》及公派出国留学审批表、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四)取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学历学位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必须履行回国服务期的义务。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出国的科、处级干部,不论因公或因私,均应同时到组织部办理请假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考勤制度规定,做好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及时将出国人员情况,按月随考勤表上报人事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赴港澳台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与学校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