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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17.05.02 供稿:党办 院办

鲁工美院办字[2005]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招生程序录取并通过注册取得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 处分的方式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直接处理。

第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各类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除错案纠正外,一律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被国家有关机关、授权组织处罚或劳动教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和有关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条 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播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音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造计算机病毒,攻击、入侵系统、网站,对他人使用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公开、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认定的偷窃、诈骗、抢夺、勒索、非法占用、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多次作案或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学生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挪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抢夺或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窝藏或使用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参与打架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凡打人致伤而不按期缴纳有关赔偿者,给予加重一级的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持械打人者,根据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 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或学校的统一安排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或是顶撞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传播淫秽书刊、杂志、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淫秽资料者,按照第十条第(四)款处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故意乱涂乱刻乱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打麻将或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或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法院判决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移交司法机关,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法院认定走私、贩卖、运输、携带、收藏、制造管制枪械、刀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国家有关机关上缴者,可从轻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有关规定重修或补修所旷课程,并做如下处理:

(一)五天以内(含五天)以内(40学时),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五天以上,(4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以上,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生产劳动、军事训练、艺术实践、集体活动、毕业教育等,按每天8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由教务处处理公布。

第十九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实验室、实习车间、教室、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下使用明火而未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无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使用电热器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办公楼、实验楼、微机室等场所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酗酒。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借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学期内,未经同意夜不归宿2次以上(含2次)或经常晚归(5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改过;

(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留宿非本宿舍同性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乱丢果皮纸屑、堵塞下水道、往室外丢抛杂物及倾倒污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礼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另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送交校保卫部门处理并通报其接收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综合成绩测评及助学金、贷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考察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应予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系(院)领导签字批准,5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院)查证,经系(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有效证据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学生所在系(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意见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在下列情况下,有关系(院)、学生处应分别与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1.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保卫部门审核。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应会同教务处审核。

3.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应会同外事部门审核。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系(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法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五)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考查,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院)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学生所在系(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文本一式五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三份分别留系(院)、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

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邮寄处分决定到学生家长处,视同送达。

(八)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院)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布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校张贴布告。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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