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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时间:2017.05.02 供稿:党办 院办

鲁工美院办字[2009]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在读学生当年在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 每年3月初,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给我校,对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学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五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九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我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具体落实。

第十条 每年4月底前,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并将数据直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见附件1)。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6月1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分类下发给我校。

第十二条 每年6月底前,学校向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见附件2),并发放申请表(见附件3)。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度的贷款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

2.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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