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0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风端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且综合成绩排名班级前1/2;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体育、文娱和社会实践活动,热爱劳动,身心健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山东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给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再进行名额的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组织评审,各二级学院根据要求,按程序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1.各二级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条件,根据文件要求组织学生申报。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年度申请审批表( 学年)》(见附件1)。
2.各班级均要成立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班委和一般学生组成,一般学生应占到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对拟推选人员要充分评议,评议结果要向学生进行公开,充分征求全体学生的意见,评选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3.各二级学院要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在各班级推选、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评选推荐名单。
4.各二级学院把拟推荐名单再反馈给各班级,向各班级学生公布拟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听取学生的意见。如果学生对推荐人员有意见,应立即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反应。
5.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学生反应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研究确定本学院的推荐名单。
6.各二级学院将评选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评选推荐结果后,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建议名单。
7.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学生工作部(处)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8.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年度申请审批表( 学年)
2.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