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4〕8号
第一条 为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包括: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学校安排审计处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自行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审计类型和组织方式进行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科研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内容是否系统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2.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3.科研项目拨付资金、配套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
4.科研项目实际实施是否符合科研经费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5.科研项目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方面职责履行情况等。
2.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3.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4.科研经费具体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重点关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5.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如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6.科研项目结题、结项及相关财务情况,包括科研项目结题、结项情况,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清理账目情况;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资料包括: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和固定资产清单( 需由课题负责人、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财务处盖章、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特殊情况应提供由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二)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包括: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
3.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施情况。
7.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8.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
9.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4至9项资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是:
1.各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后,科研主管部门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20个工作日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编报经费决算报表,并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印鉴)手续。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通知项目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5.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是:
1.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实际情况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科研经费审计计划。
2.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在实施审计前3日内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处,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3.审计处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4.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处、财务处、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
5.科研处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及财务处意见后,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根据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7.审计报告是鉴定性书面文件,内容主要是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8.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科研处、财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审计处实施监督。
9.审计处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则需实施如下附加审计程序:
1.学校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在不影响中介机构独立审计的前提下,审计处配合协调相关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科研处、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确认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