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4〕2号
为保证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需登记、备案的网站指学校域名下所有二级网站、个人网站、BBS等。
第二条 未经允许不得在学校域名下开办个人网站、BBS等与教学、科研、管理无关的网站,若确需开办,须由开办单位或个人向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网站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如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开办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做好备案手续的上报工作。
第三条 各类网络活动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和互联网相关制度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指定网络信息员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如因监督检查不得力、安全教育不重视、处置不及时,致使有害信息或不负责任的言论在网上传播,对学校安全稳定及社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等,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责任。
第五条 申请采用主机托管、虚拟主机形式建立网站的部门,须持有通信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第六条 各部门上网信息以本部门名义进行发布。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记录备案,规范对本部门上网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各网站如出现密码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