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推进专业化采购,提升采购质量,加快预算执行效率,根据《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7〕62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7日
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编码
备 注
A
A01
定点采购。
A0101
床类
A0102
台、桌类
A0103
沙发及椅凳类
A0104
橱、柜类
A0105
屏风及架类
A02
公务服装
A0201
制服
A0202
服饰
包括帽子、领带、手套、皮带、鞋等。
A03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A0301
计算机
A030101
PC服务器
协议供货。
A030102
小型机
A030103
台式计算机
包括一体机。
20台以上(含20台)实行批量集中采购,20台以下可协议供货。
A030104
便携式计算机
A030105
平板式电脑
A030106
图形工作站
协议供货
A0302
信息安全设备
A030201
防火墙
硬件防火墙、统一威胁管理(UTM)协议供货。
A030202
入侵检测及防御设备
A030203
漏洞扫描设备
A030204
容灾备份设备
A030205
网络隔离设备
A030206
安全审计设备
安全审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系统协议供货。
A030207
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
包括加密狗、U盾等。
A030208
单项传输设备
包括网闸类产品。协议供货。
A030209
密码产品
A030210
虚拟专用网(VPN)设备
VPN协议供货。
A0303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30301
路由器
A030302
交换机
A030303
光传输设备
包括光端机、多业务传输送设备等。
A030304
网络检测设备
包括协议分析器、协议测试设备、差错检测设备等其他网络检测设备。
A030305
负载均衡设备
A030306
网络管理及接入设备
包括网络接口、通信适配器、接口适配器、光纤转换器、网关、网桥等网络接口和适配器。
A030307
无线网络设备
无线接入点(AP)协议供货。
A0304
计算机外办设备
A030401
机柜
A030402
不间断电源(UPS)
单机使用的1000VA及以下的小功率UPS。
A0305
计算机软件
A030501
操作系统
A030502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30503
支撑软件
用于支持应用系统运行的成品软件。
A030504
应用软件
包括通用应用软件和行业应用软件,如杀毒、办公等成品软件。
财务软件、杀毒软件协议供货。
A0306
终端设备
包括查询机、叫号机、数字触控一体机、云终端等。
A0307
存储设备
包括磁盘阵列、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移动存储设备等。
A04
办公设备
A0401
打印机
5台以上(含5台)实行批量集中采购,5台以下可协议供货。
A040101
喷墨打印机
A040102
激光打印机
批量集中采购
A040103
热式打印机
包括热传式打印机、热敏式打印机等。
A040104
针式打印机
A0402
复印机
批量集中采购。
A0403
多功能一体机
包括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例如带有打印传真、扫描、复印等功能。
A0404
传真机
A0405
投影仪
不包括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
5台以上(含5台)实行批量集中采购,5台以下可协议采购。
A0406
扫描仪
A0407
文印设备
包括速印机、刻录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速印机、刻录机协议供货。
A0408
销毁设备
包括碎纸机、光盘粉碎机、硬盘粉碎机、芯片粉碎机等。
碎纸机协议供货。
A0409
显示设备
包括液晶显示器、平板显示器、拼接显示器、电子白板、点阵显示屏等。
A0410
照相器材
A041001
照相机
数码相机协议供货。
A041002
镜头及器材
A05
办公消耗用品
A0501
硒鼓
包括再生鼓粉盒。协议供货。
A0502
碳粉
A0503
墨盒
A0504
色带
A0505
复印纸
A06
音、视频设备
A0601
摄录设备
A060101
摄像机
含附件。协议供货。
A060102
录像机
A060103
刻录机
A0602
视频设备
A060201
视频处理器
A060202
录放音机
A060203
功放机
A060204
闭路播放设备
A0603
音频设备
A060301
拾音设备
包括各类话筒、麦克等。
A060302
扩音设备
A060303
音箱
包括效果器、特效器、压缩器等。
A0604
组合音视频设备
A060401
音响电视组合机
A060402
音视频播放设备
A060403
会议、广播及音乐欣赏系统
A0605
电视会议系统
A060501
视频会议控制台
MCU(视频会议主机系统)协议供货。
A060502
中控设备
A0606
视频监控设备
包括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电子巡更、门禁系统等。
A07
车辆及水上交通设备
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
A0701
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
包括皮卡车。皮卡车协议供货。
A0702
乘用车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A070201
轿车
A070202
越野车
A070203
商务车
A0703
客车
A070301
小型客车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含)16座。
A070302
大中型客车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含)16座。协议供货。
A0704
专用车辆
包括消防车、警车、医疗车、执法车、垃圾车、洒水车、防弹车、通讯指挥车等专用车。
A0705
摩托车
A0706
轨道交通装备
A0707
水上交通设备
包括各类船只及专用设备。
A08
空气调节设备
A0801
空调机
包括制冷量14000W及以下的各类空调。
A0802
恒温机、恒温机组
A0803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包括机房用空调机组、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等其他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A0804
空气净化设备
A0805
取暖设备
A0806
调湿调温设备
A09
电梯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A10
农用物资
包括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
A11
义务教科书
包括教辅材料、新华字典等。
A12
专用物资
包括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等。
A13
消防设备
B
工 程
B01
建筑物施工
仅限定点采购。
B02
构筑物施工
B03
装修装饰工程
B04
房屋修缮工程
包括防水工程。仅限定点采购。
B05
园林绿化工程
B06
安防系统工程
B07
智能卡系统工程
B08
通信系统工程
B09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包括高校多媒体教室、校园网络、远程医疗诊断、远程教育等系统建设项目。
B10
灯光音响工程
B11
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建设工程
B12
消防工程
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安装、水系统消防设备及安装、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及安装等。仅限定点采购。
B13
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
B14
电梯安装
C
服 务
C01
信息技术服务
指为用户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支持用户业务活动的服务。
C0101
软件开发服务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分析等服务。
C01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C0103
数据处理服务
指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整理、计算、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
C0104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服务。
C0105
测试评估认证服务
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对软件、硬件、网络、质量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及信息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测试、评估和认证服务。
C0106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C02
法律服务
包括法律诉讼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C03
印刷服务
不包括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所需的各类文件、公文、会议材料等的印刷服务。
C04
维修和保养服务
指机械设备的修理和保养服务。
C0401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包括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网络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C0402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包括各类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C0403
空调、电梯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
机动车保险服务
C06
车辆加油服务
C07
物业管理服务
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维护、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等的管理服务。
C08
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仅限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赁服务。
注:1、上述项目,仅适用于省内各预算单位,驻省外单位(如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等)全部实行分散采购。
2、本目录内工程项目,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的,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采用非定点采购方式的,既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驻济省直单位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驻济以外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二、部门集中采购范畴
对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消防装备等,省级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内所属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定期归集采购需求,统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省级各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如将市、县(市、区)同类采购项目统一归集并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市、县(市、区)预算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
预算单位如对分散采购项目自行组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自行招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同一预算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
工程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招标标准为单项合同200万元,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标准为单项合同100万元,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标准为单项合同50万元。
五、邀请招标方式适用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具有特殊性而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优先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各预算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财政厅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部分采购品目,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需求和工作要求,分别选择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并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
(一)批量集中采购:采购20台以上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5台以上打印机、投影仪;1台以上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由预算单位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二)协议供货:下列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可由预算单位自行选用协议供货方式。其中,小型机、车辆的协议供货不受金额限制。具体包括:
A03计算机设备及软件:PC服务器、小型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图形工作站、硬件防火墙、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及防御设备、安全审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系统、网闸、虚拟专用网(VPN)设备、路由器、交换机、负载均衡设备、无线接入点(AP)、不间断电源(UPS)、操作系统、财务软件、杀毒软件、磁盘阵列、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移动存储设备。
A04办公设备:打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速印机、刻录机、碎纸机、显示设备、数码相机。
A05办公消耗用品: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
A06音、视频设备:摄像机、刻录机、MCU(视频会议主机系统)。
A07车辆及水上交通设备:皮卡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A08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机和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线后,部分协议供货将纳入运行。
(三)定点采购:包括家具、部分工程项目、法律服务、印刷服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加油。其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规定,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和车辆保险应当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由预算单位自行选用定点采购方式,且各品目年度采购总额均不能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七、自行采购情形
(一)除适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的品目外,省级预算单位采购目录内品目,同一个二级品目内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可自行采购。
(二)省属高等院校、医院购置耗材类产品,即“实验、实践教学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及“医疗过程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预算单位可自行采购,但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对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要求的服务项目,各预算单位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
(四)对涉及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行业,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指定承接主体或供应商的,可申请自行采购。
八、代理机构变更
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对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项目论证的,根据预算单位的采购需求,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择优调整至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九、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各预算单位需购买《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内进口产品且编制预算时已明确的,不需报送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未在《进口产品目录》内的,或预算编制时未明确《进口产品目录》中相应产品的,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统一汇总进口产品采购申请,集中组织专家论证,在采购项目实施前一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其中,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需附专家论证意见;凡《进口产品目录》外的,应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十、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目标之一。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效果。
十一、其他
(一)工程类项目,无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年度预算管理需要,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目录所规定的金额及数量标准均包括本数。
本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