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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

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4.23

SDPR-2019-0130005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9〕33号

 

 

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加快“优质优价优效”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公布2019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

各预算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工作,全面加强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科学设置内控流程,及时启动组织采购活动,不断提高采购绩效。要紧密围绕需求制定、方式选择、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关键事项,完善制度、防控风险、提高效率,建立与采购活动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将纳入省直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切实发挥“以内控抓绩效、以内控促提升”的督导作用,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目标转变。

二、关于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范畴,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灵活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归集按照二级品目累计计算,如,G01为一级品目表示其他货物,G0101为二级品目,G010101为三级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G0101项下的所有品目合计为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充分发挥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简易快捷和有限竞争优势,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再以二级品目累计金额核算,而是以单个品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为准。

(三)杜绝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预算单位应当客观分析工作需求、科学确定采购项目,合理设置标包、规范组织执行,不得有意或者故意拆分采购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

三、关于政策功能

各预算单位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主体责任。积极落实支持本国产品政策,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全面落实保护环境政策,按照国家四部委确定的新机制,支持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进一步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做好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工作,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要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以加快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为己任,在需求制定中加大对我省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特别是对集聚全球产业核心技术和资源的驻鲁研发或生产企业,以及技术领先、质量过硬、售后完善的鲁产产品,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对社会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关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一)预算执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确需根据科研工作调整的,可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中变更,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省财政厅不再审核

(二)应急采购。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内部决策机制,积极落实采购自主权,加快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特别是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切实发挥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此类项目可在采购系统内录入建议书时明确“是否科研项目—是”“采购类型—特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确定供应商并录入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合同需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三)单一来源方式确定。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高校科研院所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无须经过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

五、关于部分采购组织

(一)网上商城。对适用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的品目,预算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不通过网上商城实施的,既可根据项目需求特征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也可在相应数额标准内自行采购。对网上超市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且二级品目金额年度累计不超20万元的,可自行采购。

(二)非招标工程项目。取消B类”和“G02”品目下单个工程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即各预算单位录入建议书时,如选择“是否执行建设部门工程招投标程序—否”,则无论预算金额大小,均可直接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自行采购或者定点采购组织实施。

(三)车辆相关服务。为适应公务用车等车辆管理使用特点,车辆加油、维修、保险服务均通过“线下采购、线上备案”的模式执行。相关政府采购预算不导入采购系统,驻济预算单位可直接登录“网上商城”—“定点采购”—“车辆相关”模块,补充完善本单位车辆信息,供应商完善成交信息。驻济以外单位可自行组织相关车辆服务采购活动。

(四)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为便于省直部门实施“山东省省级政务网站迁移及省统一技术平台政府购买服务”“山东省一体化移动办公平台”“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公共服务域接入服务”项目,现将上述三类项目纳入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执行。采购品目分别为“C0102网站迁移及统一技术平台”“C0103一体化移动办公平台”和“C0104电子政务外网公共服务域接入服务”。各预算单位应当在备案建议书时,准确选择相应品目执行。

六、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合同续签

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延续性服务项目的跨期衔接工作,及早谋划、及时申请,在当期合同到期前获得省财政厅的续签核准。对政府采购预算已确定但指标尚未下达的,可提前申报预采购建议书,发起续签申请。

七、关于规范审核事项

(一)基本要求。预算单位办理审核事项时,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申请事项,简述项目背景、基本情况、项目预算、当前进度、具体原因等,相关资料应当内容真实、规范齐全。其中,单位申请及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参与论证的专家个人意见应当客观、独立、确定,并由本人签字。

(二)单一来源论证。参与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技术和市场等角度,客观论证产品的市场唯一性。某一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优于其他供应商不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三)进口产品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法律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拟采购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范围、论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技术和市场等角度,论证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进口产品质量优于国产产品不是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

    八、关于已备案合同信息变更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对中小微及民营企业的扶持作用,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因融资业务开展需变更供应商账号、开户行信息的,不再由各预算单位发起变更,改为由供应商发起变更,相关预算单位应配合做好确认工作。对已经纳入合同融资业务的合同,需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相关信息。

九、关于信息公开

为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全面落实好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和各项要求,不得删减信息公开模板,不得简化、弱化应公开信息,不得编造篡改应公开信息内容,不得公开涉密信息。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5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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