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学生应慎重提出缓考申请,除因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避免的特殊情由而无法按期参加考试者外,以私事、琐事及其他不正当理由提出申请者,一律不予批准。
2、学生提出缓考申请须首先上报所在学院,经学院考察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行,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开课部门)存档。
3、各院部应于下学期开学第三周统一安排缓考学生重考,缓考学生的专业课作业应于下学期开学三周内交至任课教师处,逾期成绩不予认可。
4、本表一式三份:学生所在学院一份,开课院部一份(含史论课),教务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