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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决算

时间:2016.08.31 供稿: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2015年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第二部分 2015年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始建于1973年,建有千佛山校区和长清校区两个校区,是目前全国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中唯一一所工艺美术学院。现已形成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附中教育等多层次办学格局。设有视觉传达设计学院、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工业设计学院、服装学院、造型艺术学院、现代手工艺术学院、数字艺术与传媒学院、人文艺术学院、应用设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公共课教学部、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等教学单位。建有博物馆、美术馆。编辑出版学报《设计艺术》、校报《山东工艺美院报》。建有学校网站及“设计•中国”等专业网站。
坚持“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使命,建立并不断优化艺术设计教育“创新与实践教学体系”,努力培养具有“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的创新型设计艺术应用人才。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入选山东省首批名校建设工程院校。
学科专业特色鲜明。艺术学理论、设计学、美术学为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设计艺术学、艺术学、戏剧与影视学为“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其中设计艺术学为省级特色重点学科,设计艺术学、艺术学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截至2015年底,学校设有27个本科专业,55个专业方向。
师资队伍优秀。教师中有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中国文化名家暨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山东省教学名师、齐鲁文化英才等。同时聘有国内外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六艺学者”特聘教授。
科研及创作扎实。学校建有“国家动漫产业发展基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传统手工艺研究基地”。近年来,学校承担、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课题等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参与“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手艺农村”等科研及设计项目入选首届“中国设计大展”并获奖。广大师生在全国美展等国家级展赛活动、红点奖等国际设计大赛中取得佳绩。
积极服务社会。近年来,学校发挥专业优势,完成北京奥运会官方海报设计、第十一届“全运会”视觉形象系统设计。参与完成上海世博会山东馆、韩国丽水世博会山东活动周、中国深圳文博会山东展区等设计施工运营工作,完成山东区域发展战略主题展等系列重点设计项目。学校与浪潮集团、海尔集团等知名企业及淄博、潍坊、烟台、德州、济宁、菏泽等十余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全面开展工业设计、城市规划、文创产业等重点项目合作和智库服务,取得积极成果。学校设有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金种子”孵化器,合作共建“山东工业设计研究院”、“淄博陶瓷学院创业中心”,发展专业人才培养、创意设计研发、区域经济与文化服务一体化的协作机制,深化内涵,践行使命,服务社会。

第二部分

2015年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决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5年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收入总计32,081.1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31,921.36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21,531.82 万元,2015年初结转和结余159.80万元。
2015年支出总计 32,081.16 万元(其中本年支出 31,418.25 万元),包括:教育支出31,289.6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58.0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0.65万元,结余分配2.64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660.27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1,691.62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21,531.82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59.80万元。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计21,691.62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20,902.7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化解债务等方面。
2、科学技术支出58.00万元,主要用于科技重大专项和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泰山学者工程建设专项经费。
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0.65万元,主要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宣传文化发展、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
4、年末结转和结余660.27万元,主要是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教育奖补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031.3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9,042.35 万元,主要原因是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均比年初预算有所增加。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20,902.7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化解债务等方面, 比年初预算数增加8,913.70 万元,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了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区域战略发展:省发改委两区主题展馆建设专项资金、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教育奖补资金等。
2、科学技术支出58.00万元,主要用于科研项目支出, 比年初预算数增加58万元,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了两笔项目资金,主要包括科技重大专项和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泰山学者工程建设专项经费。
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0.65万元,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支出, 比年初预算数增加70.65万元,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了两笔项目资金,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宣传文化发展、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 11,479.51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9,190.5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2,289.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2,959.9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1,525.0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636.48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 798.43 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006.22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67.78%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1,136.54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38.39%。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15 辆,其中,公务用车 15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0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其他用车0 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0 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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