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计收学费的“两部制”计费方式。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对不同专业按年度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按修读课程收取的学费。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收,学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每学分学费)/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60元。
第三章 学费结算
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期初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在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年选课资格。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根据每学期学生选课情况,按照对应的学分数与收费标准,在学生完成选课后即时收取。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和学生在期末选课结束并缴纳学分学费后,方能上课。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分学费的,选课信息无效,相关课程成绩不予登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足额缴费的,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后方可注册、选课。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缴。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缴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和修读进程结算学分学费。新生报到期间因故退学的,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新生报到期限为两周。
第十条 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需要申请重修的,按重修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辅修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离校延期修读的,应当缴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前,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级全日制本科生入校起开始实施,2018级及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序号
专业分类
学科门类
具体专业
基本修 业年限
基本 学分
学分学费 标准(元/学分)
专业注册学费 标准(元/学年)
1
理工农类
工学
轻工类
包装工程
4
175
160
2000
2
建筑类
建筑学
5
210
2280
3
城乡规划
风景园林
纺织类
服装设计与工程
6
机械类
工业设计
7
艺术类
艺术学
设计学类
视觉传达设计
170
8200
8
数字媒体艺术
9
环境设计
10
产品设计
11
艺术与科技
12
服装与服饰设计
13
工艺美术
14
艺术设计学
150
15
公共艺术
16
美术学类
绘画
5200
17
雕塑
18
美术学
19
中国画
20
摄影
21
戏剧与影视学类
影视摄影与制作
22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23
动画
24
广播电视编导
25
表演
26
书法学
27
艺术学理论类
艺术史论
28
音乐与舞蹈学类
舞蹈表演
29
管理学
工商管理类
文化产业管理
30
文学
新闻传播学类
广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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