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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7.11
供稿:财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鲁工艺美院办[2005]13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年度预算安排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大型修建和购置经费、科研经费以及承担专门任务需要的费用等。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科研拨款、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突出重点、保证效益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第四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成立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财务、审计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领导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包括校内各部门向学校申报和学校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报两种情况。
第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技术先进性、资金筹措、项目成本、目标效益、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立项申请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财务处和学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背景、必要性与现实条件、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与组织实施措施、预期目标效益、预计实施期限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学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筛选,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项目批准后,由财务处整理汇总编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随学校年度综合预算一同上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申报部门应及时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要预算构成、项目实施主要措施、预计目标效益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外部和内部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建设总负责。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由国有资产办公室向有关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须由国资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监督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巧立名目,挤占、挪用或截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编写项目完工报告,经过审计后交由财务处,随单位年度决算一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
项目完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际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过程、项目支出决算、审计结论、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专家鉴定意见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审计部门按照财务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报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部门是否专款专业用、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项目预期的目标和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档案,对项目的申请、批复、实施、效益、监督检查情况等内容进行归集、整理和入档。专项资金项目档案交学校财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项目计划库,并应及时补充和更新。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应对学校后三年的项目进行预计,每年6月份应确定下一年的上报院级项目,随预算一同上报,并为项目的实施进行人员和物质准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校内部各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项目立项申请书
2.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项目实施方案
3.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项目完工报告书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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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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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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