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4〕15号
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高等学校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正常运行和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财经工作领导 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学校要成立由校(院)长负责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 (一)进一步理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统一财经政策、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各项财务活动由学校集中统一管理。 (二)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并应依据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起若干个层次的经济责任制,明确校内有关校级领导和各中层领导在学校日常财务收支、重大支出项目安排与对外投资、财经制度的制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对重大财经事项实行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各项财经工作中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学校要把财会人才纳入学校专业人才建设计划之中,根据学校的规模、资金流量和经济活动等情况,合理安排人员,科学设置财会岗位,有计划地配足财会人员,补充高素质人员加入财会队伍。鼓励财会人员通过进修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充分调动财会人员爱岗敬业、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会人员在财务管理和处理学校经济事务中的助手和参谋作用。 二、实行民主理财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重大财经事项的预案研究、咨询论证、财务公示及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增强财经工作的透明度。对学校财务规划的制定、预算安排与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项目贷款、各项对外投资等重大财经事项,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坚持集体讨论,并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学校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专项资金项目和重大财经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应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三、强化预算管理 学校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收支预算。预算一经省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应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和管理层次,把预算分解到各个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一)强化收入预算学校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要根据预算收入总计划和各责任单位收缴指标,认真组织收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责任单位按时、足额完成收缴任务,确保各项收入计划的完成。要制定科学的收入分配政策,妥善处理学校、部门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增加学校收入。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收费政策,加大学生缴费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二)细化支出预算 学校的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吃饭与建设”的关系,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不得自行乱设乱发津贴、补贴,要适当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增长,相应增加公用经费支出;要大力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从紧安排行政和消费性支出,加大对教学、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对经省核准的预算支出计划,要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科学核定学校各责任单位的基本支出范围和支出额度,并将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到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各责任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有关开支规定,编报预算支出实施方案和用款计划,经学校财务处综合平衡、审核确认后执行。各单位或部门要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审签制度,控制预算执行,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非预算管理部门擅自规定学校某项业务经费支出的比例或开支项目和标准,学校有权拒绝执行。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对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的事前评估论证、事中检查监督和完工验收审计工作。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健全核算制度 要严格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财会制度要求,健全相应的核算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各项资金的会计核算,都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对按照校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依法设立的享受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五、防范财务风险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结合现有的资金投入政策和来源渠道,编制相应的财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增强学校财务的可预见性。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银行帐户和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项资金的变动情况。学校不得为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担保,所属单位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做好贷款项目的论证分析,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应保障措施,严禁“以贷还息”,切实维护学校信誉,确保学校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严格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要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印发)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2]41号)要求,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现代化进程,全面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科学化。 (一)切实理顺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明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将管理职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建立起科学的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明确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保管、清查、处置、账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运行程序和监督机制。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手段。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七、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非价格管理部门无权擅自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更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坚持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严格进行管理。 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措施,认真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重点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八、加强监督管理 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财务工作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人监督。 (一)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责划分、授权审批及实物保全等项控制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对货币资金、筹资、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支出、收费、修建项目、对外投资等各项经济活动的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完善事后监督。 (二)加强内审工作 学校应按照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内部财务、经营管理进行审计,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加强对基建与修缮工程、资产购置项目的前期论证、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等项经济活动中的规范性监督工作,对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要加强审计。 (三)落实经济责任制 细化各经济责任单位负责人在各项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中的责任,定期对各经济责任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经济责任履行得好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则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