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7〕4号
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4〕25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校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差旅住宿标准是出差的住宿费上限,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应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下发前发生的差旅费按调整前标准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