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4】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管理,提高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前,审计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节约资金,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的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所有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审计处组织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六条 根据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其委托审计业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办理。
第七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处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部门凭审计报告和学校审计处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应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审计和跟踪审计,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涉及工程项目的合同必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追加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的问题。
(四)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付款方式、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十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的工程量、价格、取费是否合法。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执行,有无概(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等问题;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
(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法,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九)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法,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等问题。
(十)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前,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决算资料: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预)算及其审批文件。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标书、图纸及有关变更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点交清单,财务、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四)自工程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形象进度拨款资料、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文字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工程决算资料,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十三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新校区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审计处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