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字[2003]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效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全院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 学院后勤经营服务中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财务部门应根据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及时与学院财务帐薄核对资产总额; (四)审核批准办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集中管理,按类目实行教学设备、办公家具房产等分别录入,图书馆负责管理全院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款购买的图书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人员划分管理职责,负责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运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规范管理固定资产,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系统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审核工作;(二)拟订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固定资产,组织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三)组织对全院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四)登记录入固定资产明细帐薄和固定资产卡片;(五)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报院领导审批;(七)组织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人员技术培训;(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三)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工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固定资产调入、调出,借出、丢失、报废、损坏赔偿等信息资料;及时调整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与财务、国有资产办公室调整数字一致。(四) 熟悉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和存放地点以及固定资产完好状况;(五) 负责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统一编号,贴上标签;(六)保管、养护固定资产;(七) 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八)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置;(九) 固定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清点固定资产,以交接表的形式由各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一)房屋以及构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设备;(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器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应按《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将政府采购计划安排在年初预算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审计、财务、使用单位以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对大、中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等,学院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院在固定资产购建中,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防丢失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固定资产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固定资产购建单位负责维修,超过保修期购建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负责维修。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底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必须明晰产权关系,签定占用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移交、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学院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国有资产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离休、离职、出国学习等原因离岗必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四)学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二)处置价值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 学院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系统帐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薄和卡片: (一)学院财务处设置总分类帐,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薄;负责固定资产录入、明细帐的审核、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学院财务处帐薄进行核对,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核对资产;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条形码、固定资产卡片的打印; (三)各固定资产审核单位,要做到及时审核,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天。如审核出现问题通不过,要及时反馈意见,由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员修改后重新提交; (四) 使用单位设置分类明细帐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五) 图书馆每半年(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办年为12月30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保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学院固定资产保值,统计数字不遗漏,财务处应严格把好经费开支关,符合固定资产入库范围的一定要入库。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系统安全及正常运行,各单位不得对本系统进行无关操作,不得随意增加、变动、处置固定资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