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鲁工美院字[2003]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实行具体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决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学院设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其院长负责下的独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讨论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 布置实施、检查监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 制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企业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四) 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对学院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 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统计、产权登记、入帐、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三) 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 (四) 负责学院资产的合理配置,对各部门仪器设备、办公家具进行采购、验收、入库、保修期内的维修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六) 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向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财政部门核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九条 《山东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是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管理形式,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单位设立、分立、合并、改制、撤消,破产,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经营形式,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发生变化,应在上述情形发生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或撤消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学院主管部门应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时限填报年检登记表。 第十三条 办理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应据实填报产权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归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办理。
第四章 资产购置、使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结合部门预算管理,严把资产购置和使用环节,优化资产配置,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依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密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八条 设备物资购置计划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强化购置计划的严肃性,杜绝物资采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原则上一年报一次计划,凡无计划不得进行物资采购。 第十九条 物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全院的物资采购(除基建项目工程、低值易耗品)均归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计划进行采购,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做到少花钱,办好事,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单位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帐簿,杜绝帐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帐。 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帐、坏帐。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单位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认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各部门应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按程序调剂处置。 第二十七条 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 国家财政拨款; (二) 上级专项补助; (三) 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 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 (1) 申请设立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 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 近期财务报表; (7)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 审批。省教育厅审查项目,核实资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三) 专项登记。单位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于转作经营的资产,单位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 按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由企业的投资主管单位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 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 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三) 对亏损严重的企业,投资主管单位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四)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会计资料,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4%—6%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利润(红利、股息)和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转让、长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投资主管单位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八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 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 学院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 单位处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等,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帐,坏帐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第四十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 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二) 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四) 处置资产清册及对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帐目。 第四十二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人应缴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置存货的收人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条 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四条 资产划转是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五条 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报告制度第四十六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实本单位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限定期作出报告。做到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并对有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的填报工作,并负责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第四十九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五十条 各管理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实施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 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 擅自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 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时的。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依据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