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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

校级文件:关于印发《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11.17 供稿:资产处 作者:资产处

鲁工美院办字202323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31117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等法规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资产等购建以及租赁与处置, 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事前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党委会作出决定。按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于事项实施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实施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设在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授权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工管理,各使用单位具体管理使用。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学校要配备与资产规模、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职能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在编财会人员。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领导和组织实施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党委行政决策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提供建议方案。

(二)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学校国资办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拟订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校资产配置、处置、清查、有偿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办理我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对学校及其下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证和房产证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会同学校办公室、基建处等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土地、房屋和构筑物的管理。

(六)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其归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制订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验收入库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处置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三)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

执行学校和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项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管理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申报、验收入库、管理使用、维护保管,以及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变动、处置等日常工作,保证账卡、账实相符。

(三)资产管理员具体落实国有资产的入库登记、使用管理、清查统计、处置等事项。资产使用管理人按要求使用、检修、养护资产,并协同资产管理员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确保资产的寿命和使用效率。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先办理资产核对与资产移交手续方可调离岗位。

(四)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学校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学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鼓励采取租用方式配置。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选择最优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集体讨论年度资产配置需求和预算,按照学校预算管理、项目库管理等制度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批。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涉及新增土地、房产和公务用车等项目的,应事先按职责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积极盘活资产存量,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把采购需求,从严控制新增资产。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当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合理配置避免浪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借机重复购置。

第十五条 学校要优化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明确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情形,建立非招标采购“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绿色通道,充分利用自行组织采购等机制,发挥单位内控优势,规范开展采购活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非招标采购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要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学校招标采购有关制度办法。

第十六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学校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鼓励采取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租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受赠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以自用为主。在优先自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进行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应当依法实施,加强可行性论证,严格审批手续。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应优化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共享共用。资产使用应当计入运行成本,与经费预算安排、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学校流动资产应按照相关财务、预算工作规定进行管理。对固定资产及存货,学校各部门单位实行岗位和人员责任制,应健全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维护、损失赔偿等管理制度和加强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等情况,逐一登记,实行许可认证制度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要依法收回使用权。基建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变更使用性质时须按程序报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分类登记。对新增配置的固定资产,应当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物一卡、不重不漏,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盘盈盘亏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公物仓,对长期闲置、临时配置、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低效运转以及待处置资产等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用于校内调剂使用和参与社会共享共用。结合学校实际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度。审核、审批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程序规范的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土地使用权、独立院落整体租赁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提交省教育厅审批;其他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租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性租赁业务,由学校自行审批。涉及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公用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制度报批,严禁化整为零,将整个项目分割进行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出租出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确需超过3 年的,每 2 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四)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条 除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学校原则上不得再新设立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处置资产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集体决策。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含股权)、以及单位撤销、 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上述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 号)要求提供申办材料。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涉及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校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当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三)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对年限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程序为:单位申报10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进行技术鉴定)、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和产权变动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资产可按程序报废、报损:

(一)经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作为学校的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留归本单位。作价投资方式转化,需要履行对外投资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盘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事项涉及评估的,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委托评估机构;其他事项由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委托评估机构。学校各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每年要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对账,清查要全面、彻底,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专门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报告审批程序。学校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推进实现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融合对接。

第四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提交、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审核和分析归口管理资产情况。资产、财务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证明材料、鉴证报告等,并对其报送的各类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资产月报和年度报告等相关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与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规定,对学校国有资产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存量盘活、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开展自评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自评材料,并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抽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总体框架要求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将资产监督、管理、使用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学校对各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与评优和奖惩相结合;专职和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评价应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落实好巡视、审计、督查问题整改。

学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五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涉密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18〕5号)停止执行。此前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1.学校办公室:校名校誉、行政办公用房、车辆、档案等的管理。

2.教务处:教学科研用房、教学仪器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3.科研处:科研设施设备,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4.财务处:流动资产等的管理。

5.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用房、公共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6.基建处:房屋和构筑物在建工程等的管理。

7.社会服务办公室:社会服务用房等相关资产的管理。

8.保卫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9.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网络信息设施设备、软件、互联网域名等的管理。

10.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用房、实验教学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11.图书馆:图书资料、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图书馆专用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12.以上归口管理范围有调整的,按学校调整决定执行;以上职责范围之外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或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11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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