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字〔2013〕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建设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的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保证效益;项目管理,逐年实施;监督使用,绩效评估”的原则,建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作为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严格资金管理,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的名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规划; (二)负责学校专项资金的筹集及分配; (三)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 (四)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 (五)监督学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六)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学校对名校建设工程实行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各专业建设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起草及论证; (二)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调整; (三)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 (四)负责项目预算方案的执行和实施; (五)接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 (六)协助项目专项资金的决算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名校建设工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工作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的制定、申报立项和预算汇总; (二)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过程监管; (三)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四)负责项目决算审核及期末验收;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资金控制; (三)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报销规定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控制和管理,及时准确反映项目资金运行情况; (四)严格项目管理,强化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的有序使用; (六)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及支付工程款项等,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积极稳妥、保证重点、效益优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专项预算方案由各专业建设小组负责起草,建设工作办公室立项、申报,领导小组审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完成。 第十二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对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必须由建设工作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我校“‘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方案”中的项目建设支出,必须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辐射带动专业群建设等方面,包括: (一)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费,是指为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构建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的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等产生的费用,包括: 1.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考察调研费、差旅费、资料费、教材编写印刷费、设计制作费等; 2.课程体系建设、教改专家论证、咨询等产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及由此发生的差旅费; 3.与教学改革方案相配套的教学材料费、软(硬)件升级改造费、专业技术人才讲座费及差旅费等。 4.各级(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品牌专业、教改立项、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建设、评估等专项外资金支持。 5.课程跨边交流产生的费用。包括弹性学制改革、与国内外院校合作开展的学生互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 6.实施“创新课堂计划”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课堂、双专业双学位课堂、跨域课堂、假期课堂、移动课堂、优生课堂等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而产生的费用。 (二)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用于专兼职教师的聘用(聘任)、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培养、专业技师队伍的引入、深化教师梯队建设等方面的费用,包括: 1.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费用(出国培训、国内院校进修、实践锻炼的培训费,参加及组织相关学术研讨或交流会等的差旅费等); 2.聘用(聘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专业技师、手工艺人以及国内外专业人才和技师为兼职教师所需费用; 3.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及评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培训等费用; 4.为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办学治校能力,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讲座和外出调研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和劳务费等。 (三)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建设费是指以产学研合作实体组织为形式,以平台建设为载体,以服务型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为根本目的的合作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费用,包括: 1.与相关企业进行深入合作产生的办公费、考察调研费、差旅费和专家论证、咨询费等; 2.为构建学生实践实习平台所需的材料费、专业教学仪器设备费、教学设施升级改造费。聘请专业技师、工人、民间手工艺人等的劳务费、讲座费、差旅费等; 3.学生、教师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费、宣传费、印刷制作费; 4.学生参加国际国内艺术大赛产生的费用。包括报名费、作品制作成本费、运输费、组委会要求缴纳的评审费、对学生的奖励等; 5.教研室、工作室、研究室、实验室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围绕产学研开展的特色教学研究或研讨活动、工作室和研究室的软硬件建设、工作坊活动、原材料购买、使用、设备损耗、更新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是指为完善现有校内实验实训场所,丰富实践教学资源,提升实践教学内涵,组织采购、安装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验实训体系建设的费用。其中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不能用于设备购置支出,学校自筹专项资金用于教学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比例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0%,包括: 1.专业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的论证、运输、安装调试、后续维护及其他相关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配套设施购置、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3.教师与学生参与企业培训与项目开发、轮训所需的材料费、培训费、差旅费、制度建设费,产品模型设计与开发所需的材料费、制作费等; 4.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实习实训基地的考察、教师和学生在基地教学实习所产生的差旅费、制作费、原料损耗等费用。 (五)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费,包括: 1.面向社会群体开展特色技术服务、专业技能培训、自有技术创新和研发产生的费用等; 2.为社会组织机构及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发生的费用等; 3.承担政府及社会组织相关文化产业研发所需的调研费、论证费、资料费等; 4.面向社会开展的应用推广、展览展示、宣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5.“大学生民生设计扶助计划”支持性资金。包括社会调研费、设计开发费、制作费、宣传推广费等。 (六)辐射带动专业群建设费,包括: 1.为实现专业群内教学资源共享所需的专家论证费、调研费、可行性报告及制度建设方面的支出等; 2.为促进专业群内教学设施、实验室、教学资料等有机结合所需的搬迁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3.为提高专业群内重点专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升级扩容重点专业、加强重点专业建设方面的支出。 (七)其他费用,包括: 1.主要是指项目建设办公室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所需开支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办公室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和专家劳务费等; 2.以上未涉及的用于名校建设工程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日常公用、对外投资、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抵偿罚款等与建设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须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方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依照建设预算和建设进度进行支付。 (二)专项资金须得到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核,各专业建设项目组具体管理使用。学校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设年度预算和年度实施计划支付相应的建设资金。 (三)财务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依照国家、学校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报销审批手续。 签字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在原始票据上签字,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名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 项目开支超过5万元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审签;项目开支超过30万元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四)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必须按照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学校由资产处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购买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或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仪器设备,须按照《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决算
第十九条 各类专项资金必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决算,财务处和专业建设小组及时办理结帐手续并编报财务决算,经建设工作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上报决算时,专业建设小组、建设工作办公室和财务处须对专项资金编制完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达到的效益目标、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统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运用项目控制系统等管理手段,建设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损毁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同时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有关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名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