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校领导听课制度
鲁工美院办字〔2014〕12号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信息反馈系统,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特制订本制度。 一、听课要求 (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听课不少于2学时。 (二)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每学期须听取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不少于2学时。 (三)学校领导可随机到教学单位进行听课,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以便了解和掌握教师讲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发现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听课管理 (一)学校领导可以自行去教学单位听课,也可由教务处陪同进行听课或进行相应的教学督导。 (二)学校领导听课后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听课记录》,对授课教师的上课情况进行评价,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听课记录》原件由学校领导签字,教务处负责保存,并将听课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学单位。 (四)学校领导应坚持执行听课制度。教务处负责对听课的各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 三、听课结果处理 (一)学校领导将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二)教务处负责对《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听课记录》中所记载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公布,并及时对相应问题进行解决。 (三)学校领导听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