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收教学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鲁工美教字〔2016〕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接收教学实习人员的各项实习(实训)活动,加强实习(实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实训)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实习形式和时限 实习形式为全日制脱产实习,时限为3至6个月,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实习人员范围和条件 学校主管部门委托对口帮扶的学校及单位人员 与我校有合作的企事业单位 本科以上学历者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与我校学科专业相符的人员 社会其他人员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我校部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具有指导实习能力的实习指导教师、技工等。 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接收程序 符合本规定第二项第(1)(2)小项内容的人员 接收程序:由学校对口帮扶单位或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与拟进入实习的学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由行政主管部门与具体实习部门协调沟通确定是否接收实习。如确定接收,实习人员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实习手续,进入实习阶段。 符合本规定第二项第(3)(4)小项内容的人员 接收程序:由实习人员本人提出实习申请,由拟进入实习部门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接收意见,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费用及管理 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双方互派的,本科(含)以上学历者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免收实习费用,但参与相应课程中如有外出考察、实验材料等费用完全自理;社会其他人员缴纳一定实习管理费用。 学校不发放任何工资、津贴、奖金等报酬。 日常管理和考核 1、学校实习部门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学校不承担任何安全及有关责任。 2、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及实习所在部门的管理与指导。违反有关实习规定的,由实习接收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 3、实习期满后,由实习接收部门出具实习情况总结,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实习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习人员申请表.doc
考核鉴定表.doc
教务处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