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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及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时间:2005.04.08
供稿:(none)
作者: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及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05]5号
一、仪器设备、材料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或丢失。凡发现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况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在处理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对象、设备性质和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其损坏、丢失实物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因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者,应照章赔偿。
四、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材料,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普通设备按使用年限10年折旧,超出折旧期的,按其净残值计赔;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物品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五、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明确提出赔偿意见,报实验室管理科。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科、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对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六、责任人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中的“财务缴款”联向财务处交纳赔偿费,该仪器设备、材料的报失或报废手续凭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办理。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管理科
20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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