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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时间:2005.04.08
供稿:(none)
作者: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0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实验室材料、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是归口管理部门,各实验室应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工作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四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 材料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工作确需调动时,应认真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下列物品也纳入材料管理:(1)价值在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2)虽价值在1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3)虽价值在100元以上,耐用年限也在一年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
2、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三章 经费、计划、购置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学院发展实际和上一年度核定经费与使用情况拟定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科长审定,报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学院正式下达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指标后,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实际经费具体编制各实验室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的分配计划,经处长审批签字后,将分配表下发给各实验室。
第九条 学院下拨给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只能用于学生的教学实验中;教师进行科研实验所需的材料、易耗品,由各自的科研经费中列支;学生做毕业论文所需的材料、易耗品,如学生的选题是指导教师课题一部分的,其经费由材料费与教师个人课题费各承担一半。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购置实验材料、易耗品须编制计划,于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将下学期所需物品报送实验室管理科,临时购置材料、易耗品也需提前二周申报,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各学院年度经费、实际需要程度、物品类别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科长审批后,予以采办。采购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购入物品后,经办人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实验材料验收入库单》,经验收人、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将验收单和发票一起交实验室管理科签字盖章,教务处处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库存与使用
第十二条 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对精密贵重物品,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要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发生质变、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 物品的出库手续,严格按照制度办理。领用单上必须有领用单位实验室主任、领用人签字。对贵重稀缺物品,要从严掌握,由教务处处长签字。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各级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分库,分类存放,加强保卫,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 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应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七条 金属工艺实验室集中保管全院的化学药品试剂,要有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注意节约使用材料、易耗品,严防浪费。对由于保管人或使用人的责任而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要视情节及损失轻重,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物品的帐(卡)设置:
1、财务处设总帐,按一级分类科目设立分户帐,对各类物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设置与计划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3、各类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有数量、有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卡),分别规格型号,区别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二十条 物品的帐务处理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使用单位领退材料,应分别填写实验材料领用单或退料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到库房办理。库房应将物品的进出库数量和金额及时予以记录,做到日清月结。
3、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填写入库单,经仓库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到实验室管理科审核盖章,教务处处长签字,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4、各实验室应加强对库房帐物的管理,要求各库房每半年盘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室管理科每半年到各库房检查核对帐物一次,每半年与财务处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一条 物品的报废、报损、报失:
1、凡因使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实验室应报学院申请自然报废。
2、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的,须查明原因,报学院审定,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解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务处
2005年3月2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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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及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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