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05]6号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内储存、使用和销毁、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危险品,系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第四条:本制度由学院保卫部门和实验室管理科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在校内储存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安排专人管理。
2、储存危险品的储存室(柜),应当设置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4、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危险品有否变质、破损、残缺。
5、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危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在校内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2、使用危险品应当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使用完危险品后,应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4、每年定期汇报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及数量。
第七条:销毁、处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销毁、处理危险品,应制定销毁、处理方案及确定负责人,报学院保卫部门同意,然后报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销毁、处理危险品前,应严格登记出库危险品的种类、数量。
3、销毁、处理完危险品3天内,应把处理情况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危险品的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检查。
2、从事生产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3、生产或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学院保卫部门同意,经公安监督机关审批后,方准生产和购买。
4、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部门报请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5年3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