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党办字〔2016〕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简称“三重一大”)。
第四条 “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是指学校领导班子召开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
(三)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报告。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七)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八)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九)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十一)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重要资产处置等。
(十二)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三)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
(十四)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党政纪处分。
(二)研究决定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后备干部推荐任职人选,区级及其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推荐人选。
(三)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公共服务。
(五)学校大型活动。
(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二)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四)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事宜(已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除外)。
(五)重大捐赠。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调研论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凡提出讨论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十条 议题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表决。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学校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省高校工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