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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17.05.01 供稿:党办 院办

鲁工美党字〔2016〕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证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的坚强领导。

第二章 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四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校长指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下同)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切实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的政治责任,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总支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三)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机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九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除此之外的日常工作,由个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四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五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五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决策前,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讨论并提出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

(一)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关于加强省属高等学校纪检工作的意见(试行)》(鲁纪发﹝2016﹞2号),学校纪委书记应参加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达与会人员。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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