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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职称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05.01 供稿:党办 院办

鲁工美院办字〔2016〕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 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竞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施职称评聘,完善管理、考评机制。

(二)坚持“六公开”原则。即公开任职条件、公开评聘办法、公开申报人述职、公开申报人的评聘材料、公开申报人员名单、公开岗位数额,增强政策的透明度。

(三)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评价。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聘的主要依据,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稳定,积极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的原则。定性评价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民主评议情况等;定量评价包括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等。

(五)坚持按岗聘用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组织竞聘上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四条 各推荐单位成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的职称评聘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及部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职称评聘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职称评聘标准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团结协作,热爱集体;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对出现教学事故、师德或学术道德不端等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教学科研基本要求

教师系列申报人员,一般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其中申报教授、副教授的,还要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外系列申报人员,要较好地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勤奋,成绩突出,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具有相应的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研究成果。在科研条件的把握上,既要看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等数量的多少,又要对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等的内在质量进行分析论证,以此确定申报人员的科研能力和对本学科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确定其真实的学术技术水平。

第七条 学历要求

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非国民教育序列的毕业证书(如党校、干部函授大学等证书)不予承认。学历应是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是后学历的,须在取得后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方可有效(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除外)。申报晋升副教授,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条件掌握;不满40岁申报晋升教授,须取得博士学位,否则评聘中按破格条件掌握。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教师资格证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的必要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为鼓励教师不断提升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校对取得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的制定奖励政策。竞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进教师须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破格申报要求

对个别不具备规定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申报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的,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8号)执行。

第十条 考评结合系列评聘要求

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按上级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学校视岗位情况择优聘任。

第十一条 转系列评聘要求

申报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的,不允许申报晋升,只能转系列评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方能申报评聘现岗位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转系列评聘取得同级任职资格一年以上方能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前后两个岗位的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其间取得的教学、科研业绩也一并作为晋升评聘的成果条件。转系列人员须按拟转系列晋升同职务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竞聘,不占学校当年评聘岗位数。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要求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不得申报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对考核结果优秀和称职的,按学年进行量化赋分,计入量化总分。

第四章 评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申报资格条件,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任现职年限以及教学、科研等情况提出申报。所申报评聘专业技术岗位,应与其所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系列相一致,不能跨岗位、跨系列、跨专业申报。申报人员要强化诚信意识,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对因提供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申报人在所在单位职称评聘工作小组听取申报人述职,并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工作效果、水平能力等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及推荐票数。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其中,反映教学工作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奖等材料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反映科研工作的论文、著作、项目、科研成果奖及研创项目等材料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研究生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术检索。根据上级要求,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进行学术检索。学术检索结果作为民主评议推荐的重要依据。学术检索由学校统一组织,所需费用由申报人员自理。申报教授,提交的论文须是独立或首位,著作须是本人著或译著;申报副教授,提交的学术成果至少有一件是独立或首位。申报人提交的每篇论文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检测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为参评依据。

第十七条 材料公示。申报人员报送的评聘材料在审查通过后,学校将予以公示,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量化计分。学校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研创课题、提交成果的学术技术水平、学年考核等情况进行量化计分,量化得分作为专家评议的主要依据。量化得分排名达不到学校规定比例要求的,原则上不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

第十九条 专家现场评议。学校成立专家委员会,结合量化计分情况,对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聘推荐人选。专家委员会由学校及校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结果公示。对专家委员会评聘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二十一条 聘用上岗。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确定具体聘期,签订聘用合同。

对于超过核定岗位数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适当超岗,多退少进”的原则,适当超岗评聘,但严格控制评聘数量,逐步调整达到规定岗位数。对于超岗聘用的人员,按所聘岗位兑现校内待遇,但无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相关职称信息、工资业务等无法进入省人事信息系统。

第五章 评聘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肃评聘工作纪律

学校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将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并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对违反规定营私舞弊的相关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等规定严肃查处。

各评聘组成员对评聘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参评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评聘会议讨论情况及评聘工作具体进程等均为保密范围。

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聘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

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及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有关评聘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异议期制度

评聘工作结束后,学校将把各岗位的推荐评聘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予规定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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