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6〕13号
第一条 为健全我校新进人员档案审核机制、严肃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纪律,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干部档案日常管理的通知》(鲁组发[2014]40 号)、《关于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规定》(鲁组发[2014]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核范围:
(一)拟录用、调入等新进人员。
(二)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三)其他需审核人员。
第三条 审核事项:
(一)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身份、政治面貌和学历学位等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
(三)档案记载内容的一致性、内在关系的逻辑性,基本信息认定的准确性。
第四条 审核程序:
(一)按照档案审核要求,对新进人员档案进行审核。
(二)初审人员根据档案审核情况填写《新进人员档案审核情况登记表》。
(三)复审人员根据初审情况填写意见。
(四)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及本人签字。
第五条 档案交接制度:
(一)档案转出单位填写《干部档案交接单》,签字盖章。
(二)我校接收并审核档案后,在《干部档案交接单》上填写意见、签字盖章。
(三)转出单位不填写《干部档案交接单》的,我校单独形成干部档案问题清单,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于档案中“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和重要材料存在私自涂改伪造者,学校不予录用。
第七条 牢固树立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识,严格执行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接收干部档案要先审核再入库,严把“入口关”。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严格程序,严格审核,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附件:
1.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
2.干部档案交接单
3.新进人员档案审核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