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0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和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推动在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对通过政府和科研机构等渠道争取到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为此特制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配套范围
第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有效文件为依据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项目负责人应为学院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第四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纵向自筹经费项目亦适用此管理办法。
第三章 配套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
第五条 学院每年从财务综合预算中统一安排配套经费,暂定每年投入不低于50万元。每年年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安排统一匹配一次。配套经费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配套经费资助申请,学院科研处将上报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为:仪器设备购置费、原辅材料费、检测费、文献检索费、鉴定费、评审费、会议费、 图书资料费、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费、差旅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打印复印费等因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必须开支。
第七条 获得资助的各级各类人文社科项目配套经费中用于购买图书的费用开支不得少于总资助经费的20%;获得资助的各级各类理科项目配套经费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的费用开支不得少于总资助经费的30%。
第八条 配套经费必须用于科学研究,不得用于其他非研究性用途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的课题,已拨经费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回,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十条 配套经费借款人务必在科研课题结项时冲销借款。
第四章 配套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经费支出要符合有关财务审计规定,各项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由科研处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补助工资、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由配套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必须在图书馆编目、入库,项目负责人持图书馆开具的已入库证明到财务处报销经费。
第十四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由项目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登记,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按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填写入库单和固定资产单,办理有关验收、入库等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经费。
第五章 配套经费数额
第十五条 国家级立项有资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200%配套经费;省部级有资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00%配套经费;厅局级(院级项目除外)立项有资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30%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无资金项目按照当年同类别的院级项目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研处按规定从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公共支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凡2006年度起进入学校的新项目均适用本规定。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