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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横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5.02 供稿:党办 院办

 

鲁工美院办字[2008]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加强横向课题的研究与开发,参照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是指除国家、省市各部门社科基金、自然基金等纵向科研课题和校级科研课题之外的其他项目。横向课题包括由政府部门(含中央各部门、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团体或个人委托我校各部门或个人进行研究、创作的作品或协作研究的各类课题,包括国际间企业合作项目及与港澳台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各类科研课题的归口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对全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进行总体管理。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课题,须到科研处办理登记手续,由科研处审核后列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

第四条 列入校科研计划的横向课题应将合同经费全额划入学校财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经学校正式立项的横向科研课题,可作为个人科研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凡未在科研处备案、课题经费或科研管理费未划入财务账号的课题,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二章 横向课题的立项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在接受委托方的项目委托时,需与委托方签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横向科研课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项目负责人也需与第三方签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横向科研课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接受委托方的项目委托后,应填写《横向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列明课题组成员,做好课题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 横向课题经费由委托方或协作部门转入我校指定的财务帐号后,课题负责人凭财务的通知单、《横向科研课题协议书》和《横向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在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章 横向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九条 横向课题的管理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营税+1.5%的管理费(经营税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有关税率缴纳的营业税,1.5%的管理费指项目合同总经费的1.5%),第二部分是科研津贴返还管理经费(科研津贴返还管理经费为项目合同总经费的2%,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课题需要等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自行掌握经费开支,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如遇预算重大变动,须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横向课题的结题与鉴定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经委托方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查备案,即可结项。

第十三条 课题组成员对协议执行不力或无故终止协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达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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