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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7.05.01 供稿:党办 院办

鲁工美院办字〔20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道德准则。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学校所有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并认真践行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遴选若干名委员担任委员会主任与常设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科研处。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自觉规范地详加注明出处。

(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其他技术诀窍。

第六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的第一署名人或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或其主要部分不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重大学术成果发布前,应书面报告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以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最新进展相关资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四)提交的学术成果、科研总结、结题、验收、鉴定报告、项目申报书、参评奖项的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学术承诺中代其署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评价过程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评审、审批的研究成果擅自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一书多版或一稿多投:1部著作(或其主要内容)在2个以上出版社出版,套号出版著作;1篇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在2个以上学术期刊发表。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有提倡弘扬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推进学术道德、学风文明建设,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的职责。

第十二条 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向师生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进行书面举报。

(一)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四)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具体处罚方式和程度由教学、学生管理部门单独作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并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申请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相关资格和奖励。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在30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作出决定前,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试行)由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试行)经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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