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5〕10号
为提高学校科研、创作水平和质量,加强学科、学位点建设与发展,激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创作成果,推动全校科研、创作工作上水平、上层次,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学术地位、知名度和影响力,实现学校内涵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科研、创作发展,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的竞争机制。激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课题,重点支持科研、创作高层次成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创作奖励范围是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获得的科研奖励和重要创作实践成果。
第三条 科研项目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合同)为依据,并在项目结题后予以奖励。
奖励成果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不包括增刊、专刊)上发表的不少于五千字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摘要、综述、书评)、学术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电子出版物)和重要创作实践成果。
科研奖励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和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创作奖励须与本人所从事的本学科和原学科专业研究领域一致或相近。
第二章 奖励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科研、创作奖励面向学校全体教师,实行个人申报制,每学年6月底由项目第一负责人,论文、著作、作品等第一作者,获奖第一完成人,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高层次科研、创作成果奖励申报表》申报,同时报送成果原件1份,由各单位、各部门审核盖章,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六条 科研、创作成果奖励每学年评审一次,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创作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确认,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公示结束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奖金。科研与创作奖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如有必要,校学术委员会可组织校外专家鉴定审核。对公示期间提出的疑义,科研处负责复查和复审。
第七条 我校教师为排名第一完成人与其他单位人员合作完成的科研、创作成果,排名第一完成人按60%奖金给予奖励,其他单位人员我校不给予奖励;其他单位人员为排名第一完成人的创作、科研成果我校不予奖励。
第八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资金作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创作成果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当年奖金结余累积结转至下一学年度。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金数目均为税前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九条 获得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或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每项奖励6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国际合作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教育部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含规划基金、青年基金、专项任务、基地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含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项目)、文化部项目(文化创新工程、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科技创新项目)、与学校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国务院其他部委纵向科研项目、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山东省中青年科学家奖励基金(博士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山东省软科学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
第十四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面上、青年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山东省软科学一般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每项奖励0.8万元。
第四章 专著论文奖励
第十六条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字数不少于5千字),每篇奖励2万元。
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主体内容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万元。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主体内容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0.6万元。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的论文(字数不少于5千字),每篇奖励0.4万元,CSSCI来源期刊在核心期刊的基础上每篇再奖励0.1万元。
第十七条 正式出版(著作必须同时具备标准合法的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较高的发行量和印数)的学术专著(不含编著、教材及电子出版物,不纯粹以版权页标注为准,学术专著及学术水平认定参考专家意见),著作字数是指纯文字字数(不含图片),每部15-25万字奖励1万元,25-40万字奖励2万元,超过40万字每10万字加1万元。获得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
第五章 科研、创作获奖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著作)特等奖奖励5万元、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论文、研究报告)特等奖奖励3万元、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
获得文化部创新奖特等奖奖励5万元、创新奖奖励3万元。
第二十条 获得山东省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得山东省社科重大成果奖、山东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著作、论文)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照山东省社科奖奖励金额实行1:1奖励。
获得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著作、艺术作品,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论文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获得山东省文化创新奖奖励2万元。
第二十二条 获全国美术作品展金奖奖励30万元、银奖奖励20万元,铜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2万元,入选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三条 获行业主管的省部级政府艺术、设计作品展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6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同一展览中获奖只计一件(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有争议或纠纷的成果和项目暂缓奖励,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视情况是否奖励。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不予奖励,已获奖金和荣誉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