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本校教师承担的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含专利,下同)。凡本校教师任职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信息的搜集、整理,负责组织学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科研处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该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三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需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现金收益按照3:7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可根据本人意愿作为个人奖励或者科研经费,作为科研经费部分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技术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学校将所获收益的40%,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学校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3:7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八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的合作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其中学校承担30%,成果完成人承担70%)。
第十九条 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责令改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校教师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