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财务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库[2008]26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鲁财库[201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教科文部门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鲁财教[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正式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改革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透明度,降低现金管理成本,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监控,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责任主体为持卡人本人。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每人限办一张,由职工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承担相应的责权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在职正式工作人员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
(一)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学校财务处;
(二)学校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银行;
(三)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银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所形成的银行欠款。
第六条 新增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卡。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清理公务卡形成的债务,停止使用公务卡。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办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提出补办新卡申请。挂失后补办的新卡和原卡卡号不同,持卡人应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信息核定。如需调增信用额度,须由持卡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省级财政资金公务消费暂定强制结算项目为7项(强制消费目录见附件),随着公务卡改革深化将逐步扩大结算项目范围。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公务卡结算,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十条 凡纳入公务卡支付结算的事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款项,应使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后,现行财务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不变,现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不变;对现金使用和公务卡公务支出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公务消费后,必须取得经持卡人签名的银联小票和发票等合法有效票据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持卡人凭以上票据填写报销单,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三)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持卡人因公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四)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等需现金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即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并填写《借款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后注销借款。
第十七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办理审核手续,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国库零余额账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联小票不符;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公务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财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持卡人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非我校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执行公务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承担公务卡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