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01 供稿:党办 院办

鲁工美院办字〔2014〕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4〕4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内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必须提前2天办妥差旅审批程序,填写完整《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差旅审批表》(见附件3),认真注明路线、交通工具、出差时间、地点等各项内容,按规定程序报各级领导审核、批准。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增加透明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因私出差,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校级以上职务人员、55岁以上(含55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科级以下(含科级)、中级专业技术(含中级)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要乘坐飞机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所参加会议应是国家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院部相关专业的学术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凡经学校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济南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人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差旅审批表》和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工具费用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因公出差不再办理借款。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须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无票据的,不得报销市间交通费,也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六)转嫁差旅费。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非工作需要的各种参观考察费用、或旅行社开具的票据,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报销时,须提供经主管领导书面审批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第二十八条 因教学需要外出带领学生写生的须提供教学大纲并在学校规定的写生基地内写生,教师带领学生写生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确因教学需要不在学校规定的基地进行写生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分管校领导批准,说明写生内容、线路、地点、人员、时间等方可组织实施,凭审批后的书面申请及教学大纲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鲁工美院字〔2009〕79号)停止执行。

附件:

1.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2.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差旅审批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