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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5.01 供稿:党办 院办

鲁工美院办字〔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山东省教育厅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审核或审批。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学校在国有资产使用前,要经过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第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境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一)事业基金;

(二)闲置实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二)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三)省教育厅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四)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五)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其他需要的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部门、单位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办资料,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对部门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投资项目的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资产管理处转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对符合规定的,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四)学校依据批复文件,由被投资实体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财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占有的房地产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产租赁

第十七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租赁。

第十八条 学校占有的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十九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一)正常需用的资产;

(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已被查封、冻结的资产;

(五)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六)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

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采取协议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租赁应当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中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二)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三)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租赁期限、租金价格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按本办法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学校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除正常业务往来以外,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货币资产借与他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情况,以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备案表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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