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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7.05.22 供稿:党办 院办

鲁工美院办字〔2017〕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30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

(一)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4〕30号)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负有监督责任。分管外事的校领导负责指导和审批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因公临时出国工作,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任务审核工作,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员审查备案工作,财务处负责经费审核工作。

第四条 我校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于国家发展大局和学校教学、科研实际需要,为建设特色鲜明、国内行业领先、国际有一定影响,培养多层次创新型应用设计人才的高水平艺术与设计大学的目标和任务服务。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和单位每年12月初报本部门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下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附件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将按照会议研究通过的学校年度计划执行审批和派出工作。未列入年度计划,特殊情况确需因公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至少提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二)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学校年度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在出国前2个月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附件2)和《因公临时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3),并经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初审同意后一起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对出国性质(是否属于学术交流活动)、出国任务的必要性(尤其是临时出国计划)、出国安排的合理性(应附较详细的日程安排)、出国任务的真实性(应附邀请函及翻译件)、与年度出国计划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进行审批。

(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经学校人事处签署意见,科级以上干部还需经学校组织部签署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及相应请假手续,校级领导需经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到学校纪委备案。

(五)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请通过学校审核后,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将通过学校内部局域网进行公开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部门/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地、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方情况、经费预算和来源等。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教学科研人员填写、整理和汇总报批材料并负责办理批件。申请人持批件及其他所需材料自行办理因公护照、出国签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经费管理及核销

(一)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经费预算管理,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教学科研人员提交《因公临时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经出访经费来源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并由学校财务处审批。经费审核意见将作为开支核销依据。

(二)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只用于校级层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经费(含出国手续办理费用)从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经费支出应按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执行。

(三)教学科研人员应在返回后一个月内核销费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在外停留天数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按自然日计算。如遇极端天气、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外停留天数增加的,可报销往返国际交通费用,所超出天数费用,按实际情况确定报销额度。国际机票需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号)文件规定购买。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回国后5日内,因公护照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科级以上干部普通护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组织部门保存,其他人员普通护照个人保存;回国后30日内(寒暑假后延),到学校纪委履行注销手续。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及相关影像资料等一式两份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出访经费的主管部门,并上传学校网站,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心得体会及成果落实计划等,并作为经费主管部门对其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注意做好个人安全防范。遇到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学校和我驻外使馆请示报告。

第十条 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有效监管和责任追究。学校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能,把好相应的审查关。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境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部门/学院)20××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表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

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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